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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精彩继续:车耳老师讲授信托与我

发布时间:2014-03-19

2014年3月18日上午09:00 – 12:00时,成人直播 本科必修课《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第三讲如期进行。应副院长龚六堂教授的邀请,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士后工作站执行站长校友车耳先生担任主讲嘉宾,本科研究生项目执行主任孔繁敏教授主持了本次课程。车耳先生是北京大学经济系1977级校友,也是同学们的前辈和学长。课程开始时,车耳先生饶有兴致地回忆自己在北大的生活和学习经历。种种旧闻轶事引来同学们阵阵笑声,大家对他的到来报以热烈的掌声。

车耳先生开篇先讲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我国现代信托业开端于1918年,随着中国金融大环境的起落而兴衰,新中国建立后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后才得重生进而蓬勃发展。1980年代之后,中国信托业经历了六次整顿,《信托法》等法律法规逐渐健全,信托业也在不断调整中自我成熟。对这段历程,车耳先生给出了“浑噩时代,群雄并起”的点评。对于信托业的现状,车耳先生认为,经过30年的发展,2008年后信托行业进入了全新的阶段:信托行业的经营模式更加规范、业务模式更加明确和清晰,信托业资产高速增长,市场对信托业、信托制度及其价值的认知程度不断提高。

随后,车耳先生以“信托是什么”、“信托和我们有何关联”两个问题入手,向同学们详细介绍信托领域相关知识,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金融知识和业界经验的饕餮盛宴。

信托是什么?车耳先生从社会关系、制度安排等方面对信托进行解读。事实上,信托既不是舶来品也不只是金融手段,而是一种古老的人际关系和生产关系,存在于人类社会各个领域。信托在不同的人类关系中一直发挥着作用,也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不间隔的创新。在车耳先生看来,信托是最容易做到创新的金融手段。

信托业界有个普遍的共识,要给信托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非常困难,在不同法系中对信托的阐释也有所不同。在普通法系国家,以“信托等于财产处分”模式为通说。而大陆法系则偏重要件模式,一般直接在法条中规定信托的定义,这与普通法系大不相同。中国属于大陆法系。那么,如何给“信托”下定义?车耳先生认为,信托有多重含义,首先信托关系是一种信任,不仅指可信任之人也指可信任之事;同时,信托关系指托管行为和托管安排,也指托管本身。

课堂上,车耳先生引经据典,侃侃而谈。他既引述了白帝托孤、徐庶走马荐诸葛等多个中国历史经典故事,也对法国式对赌、美国消防、盲目信托等多个案例进行对比和分析,向同学们详细解释了信托的契约属性和媒介属性。提到信用与信任的关系,车耳先生认为,信用是信托的外在表现,信任是信托的内在本质,而信用起源于信任,信任则起源于人与人之间的精神联系。随后,车耳先生将信托中的信用概括为人的信用、货币的信用、资本的信用、商品的信用,并就这四个方面提出了他的看法。

对于信托精神,车耳先生认为,信托起于信仰,成于信用,恒于信任,其精神包含着四个基本的文化元素:正义、诚信、节制、责任。在他看来,信托行为无疑存在着追求功利的目的,但是,一个真正的信托行为绝不仅仅只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是基于一种内在的价值观念。同时,信托关系所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也应具有相当的社会观念和公益的价值观,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起来。而中国和西方对待信托精神上也有非常大的差异,西方信托精神重在恒信、重在尊重,是信托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在课程的最后,车耳先生向同学们介绍了信托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功能。从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制度起源来看,信托的设立是为了转移财产;而发展到现在,已成为国际间避税的主要手段之一。车耳先生指出,以信托方式管理财产的制度优越性在于它对财产的隔离功能。信托制度的创新,则体现在权益重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四个属性。

在课程的互动交流环节,车耳先生回答了同学们的踊跃提问。

本科研究生项目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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